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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第八中学校本课程评价制度

莆田第八中学校本课程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建设,加强学校校本课程的管理,提高校本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办学理念和学校课程建设规划,特制定本评价制度。

一、评价原则

学校遵循重过程、重全面、重参与、重激励的原则,进行对校本课程的评价,

1.评价重点突出过程性。校本课程评价采用过程评价与终端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将评价贯穿于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全过程,重点评价教师参与课程开发与实施的积极性,评价学生的参与和体验。

2.评价内容强调全面性。根据学生在校本课程中参与程度、学习态度、实践体验、方法和技能的掌握进行全面评价。侧重态度与能力,减少量化,多进行分析性、个性化的评价。

3.评价手段注意多样性。采取教师评价、学生自评互评,家长参评、课程评审委员会考核相结合,书面材料评价与学生口头评价、活动展示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 方法。

4.评价目的注重激励性。结合学生的活动过程及研究结果进行评价,鼓励学生发挥特长,施展才能,创设有利于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学习组织与学习环境。学校设立校本课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校本课程的开发教师,引导教师努力提升校本课程的开发与执教能力,自觉优化校本课程内容。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教师评价

教师参与校本课程工作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每学期末,由学校教务处和教研室负责考核。从有利于学生成长和教师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通过以下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1)学生评价(课程质量满意度调查表、学生座谈会等)(40%);

2)课程开设的影响力和学生接受的实际效果(20%);

3)课程资源的积累和归档(纲要、教材、教案或课件;教学总结等)(10%);

4)课程开发的调研(听课、查阅资料等)(10%);

5)课程成果展示(含各级比赛获奖情况)(10%);

6)课程内容的特色化(10%)。

学校每学期根据评价结果发放课程补贴和课程奖励。受奖励的校本课程开发教师在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推选中优先考虑。对过程性评价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课程开发、开设老师,督促教师及时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二)学生评价

1.考核评价

学生评价以定性评价为主,发挥对学生的激励功能,同时要帮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与自我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指标进行评价:

1)教师对学生的考勤评价记录。

2)教师根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如态度积极性、参与状况等,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形式记录在案,作为“优秀学生”评比的依据之一。

3)学生互评。

4)学习的成果。学生成果通过实践创作、作品鉴定、竞赛、评比、汇报演出等形式展示,成绩优异者可将其成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相关教师也将在课程奖励中有所体现。

5)学校组织考试或考查。

学生达到以上考核条例,可以获得学分。学分由开课教师评定,课程管理委员认定并公 示。

2.学分认定

1)学生在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方可登录超星学习通填写个人评价数据,并选择相应模块任课教师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2)任课教师收到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申请后,要综合学生出勤、学习过程表现、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任课教师评定数据后,提出学生学分认定书面意见,确认审核通过,交学校学分管理机构审核。

(3)学分管理机构对任课教师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小组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4)学分认定小组在对学分确认后,签署学分审定意见。将结果输入学校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公示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查询个人认定结果,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通告本人。

(5)学分认定的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小组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小组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学生若对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6)学分重修

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告本人,并告知原因。并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取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能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其他模块,但必修课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的第一学期内)完成。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对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再进行认定。

对因过程性评价不合格未获得学分的学生,该模块必须重修。

(7)休学、转学学生的学分认定

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中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和使用。

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外省转入本县的学生,如有学分需要认定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确定。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过程记录和考试、考查成绩可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莆田第八中学课程开发实施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