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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介绍二

三角贸易介绍二(来源于百度百科)

  三角贸易,可以理解为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 3PL),是指提供物流服务的经营者是由货物的提供方和需求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是针对物流服务经营者,是发货人(第一方)和收货人(第二方)之外的第三者而言。

  所谓三角贸易,系指三个国家在任何时期保持对外贸易远离衡的状况,在这种贸易状况下,甲国对乙国输出,乙国又对丙国输出,然后丙国又对甲国输出,或是依相反顺序输出,或以其他顺序输出,而完成三角贸易的贸易关系,结果三国之间的贸易获得抵销或平衡,这是广义的模式说法。而近代所指的三角贸易,则泛指一般的贸易案件中,若牵涉到三国以上的厂商,而且具有转口贸易的事实者,均可以是三解贸易。

  1、三角贸易的方式

  三角贸易的方式,共有下列二种情形:

  实际货物通关进口后,再运出口者,此是转加贸易。

  货物实际并未在我国进出口,径由生产国直接运交买方,但是单据文件之押汇或托收则经过我方厂商的处理者。此种仅为单据流转(Documents Process)而已。

  对于前者,由于弊多于利,不宜准许,而后者,则可逐案加以考虑。事实上,目前从事三角贸易的业者,大部分也以后果者(Documents Process)。例如:香港是三角贸易的佼佼者,日本、新加坡等地的贸易商也多从事三角贸易者,但是不管怎么样,他们从事三角贸易的方式均如出一辙,都有以Documents Process居多。

  2、核准三角贸易的原则

  鉴于目前我国贸易发展的情势,此种Documents Process的三角贸易方式,事实上无可避免,且将来也可能成为重要贸易方式之一。故为配合国内外贸易现,原则上,政府应予受理,但须就下列各点逐案加以审定,以免产生弊害:

  无损于我国际贸易信誉的三角贸易者。

  有利于我国外汇利润的三角贸易者。

  不影响我国涉及影响配额者。

  申请人应以合格登记的贸易商为限。

  3、三角贸易的处理程序

  贸易商于从事三角贸易之时,应将有关贸易的双方国别、货品名称、规格、交易内容、买卖合约、运输方式,以及为何必须经由我国始能完成交易的原因详说明。并须检附有关单证,函送国贸局第三组审查,如经核准之后,转请中央银行外汇局接办(此不用输出入诗歌证签证)。

  中央银行外汇局于接得外贸部通知后,即可指定国内外汇银行专案处理。其要点如下:

  外汇银行凭买方开来的L/G,另开L/G给生产国的发货人,请其径行发货。

  接受国外信用证与开发信用状至国外,其所来往的指定银行,必须为同一银行,以利处理。

  交易条件,应以CFCIF为准,并需以同一货币报价。

  又三角贸易的货品,如须暂时卸入保税仓库者,也应依规定径向海关当局申请核办。

  以上是对三角贸易这个名词与概念,扼要地提出说明,目前因为我国并未极力提倡三角贸易,国内贸易业者对此认识不深,加以其他种种法规未能密切配合,一旦从事三角贸易则会发现困难重重。不似新加坡,由于是自由港,并无进口税的顾虑,所以,比较能放胆进行三角贸易,而且已经有所成就。我国企业家如果还在画地自限,势必无法在三角贸易方面取得成果,这等于自己扼杀了一条生路。